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补贴申报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8-05-11 |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 浏览次数: 222317 次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
创业补贴申报管理办法(修订)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川办发[2014]26号),进一步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现就有关创业补贴申请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1.我院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全日制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我省高校各类创新创业平台或地方建立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内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
2.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在我省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等方式创办的实体。农业职业经理人,应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认定并正常持续经营。开办“网店”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所开“网店”应依托国家商务部和四川省商务厅公布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设立的电子商务平台;
(2)所开“网店”应进行商品实物交易或开展文化创意、咨询设计等服务,正常持续经营半年以上(在校大学生应持续经营至毕业年度)。申请补贴前半年内商品实物成功交易在1000笔以上,开展文化创意、咨询设计等服务的,销售额度在2万元以上,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二)申报程序
1.申请
(1)申请对象
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个人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入驻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园时间满3个月,且正常开展本创业项目表现优秀者,服从创业园管理、招生就业处审核通过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创业团队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由团队负责人以团队名义提出申请。创业实体由领办人提出申请。开办“网店”的在校大学生,应在毕业年度3月31日前申请。
(2)受理机构
在我院创新创业平台内的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由招生就业处受理;在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外的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由创业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
(3)申请材料
由个人领办的创业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创业补贴申报表(见附件1、2)。
由创业团队领办的创业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团队负责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创业补贴申报表。
创业实体应提供以下材料:领办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实体概述,创业补贴申报表,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证书复印件(开办“网店”的,应提供“网店”网址和登记注册网页截图、支付平台收支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等证明材料;农业职业经理人应提供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资格认定和正常持续经营的相关材料;其它免于注册或登记的创业实体所需认定材料,由内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确定)。
2.审查程序
(1)在我院创新创业平台内的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由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初审,对创业项目应组织专家评估。初审完成后,在平台所属高校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高校将申请材料、公示情况和初审意见等材料报内江市就业局。内江市就业局汇总审核并送内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最终由内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高校出具审核意见。
(2)在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外的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由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初审完成后,在创业所在地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申请材料、公示情况和初审意见等材料报内江市就业局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内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复核。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向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审核意见。
(三)资金拨付
1.对我院创新创业平台内的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由内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审核意见,由内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发放到创业大学生账户。
2.对我院创新创业平台外的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由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审核意见组织发放。
3.在校大学生和已毕业大学生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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